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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2017-09-19 点击:[ ]

 

  2017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的重要主体,在推动农村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快现代化农业建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农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趋旺盛。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对助推农业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与成效 

  湖南省郴州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616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67家,省级示范社92家;市级示范社232家,入社农户26.2万户,入社率25.29%,带动农户36.8万户。2016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总额40亿元,实现盈余返还1.68亿元。在合作社的组织引领下,全市形成了区域分工合理、符合农业自然生产特点和比较优势的区域特色农产品种养与供给新格局,有力助推了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强化规划引领,严格规范管理。郴州市制定《郴州市开展农民合作社三年大发展行动实施方案》《郴州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意见》等,在财政、项目、金融、物流、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大力支持。健全择优汰劣机制,制定《郴州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示范社培育创建,优化市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加强专项清查等,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出台《郴州市市本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治理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严格的合作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二)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合作社建设。郴州市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2016年全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并在预算外追加200万元,总金额较2012年增长3.4倍。市涉农部门每年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达600万元以上。搭建销售宣传平台,特批城区裕后街作为合作社赶集场地,并设扶贫区销售展位,参与合作社达700多家,2016年累计销售农产品1.2亿元。完善配套服务,统一采购财务软件,供全市农民合作社免费使用。邀请农业部有关专家对全市120名示范社理事长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与经营管理能力。 

  (三)开展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放。近两年,郴州市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了保险保证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及农地抵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产品,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贷款抵押难题,尽可能满足新形势下合作社多元化的资金需求。截至2016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余额6.24亿元,其中合作社贷款余额2.17亿元,合作社社员(实际用于合作社)贷款余额3.91亿元,同比增长8.5%。 

  金融支持合作社面临的问题 

  (一)银行承担社会责任与实现商业化经营目标之间相矛盾,银行“不愿投”。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利润最大化“永无止境”地追求,使其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尤其是在利润、效率最大化与成本上升之间取舍时。加之一些涉农金融机构普遍实力偏弱,在弱肉强食的市场竞争中往往自顾不暇,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有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现阶段“空壳社”、“一人社”现象较为突出,多数合作社不仅经营管理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晰,而且财务制度不完善,账目或未设或存在不实。总的来说,多数农民合作社与银行的信贷准入条件相去甚远,金融机构对其提供支持,多出于承担社会责任,内生动力不强。 

  (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财政金融政策配合不紧密,银行“不敢投”。农业发展先天面临多重风险,而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建立健全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方面却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已知风险大,农业保险的保费普遍较高,赔付率较低,产品设计不尽合理,农民合作社参保积极性不高,也无法实现风险转移。截至2017年6月末,郴州市农业险保费收入1.35亿元,占全市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4.9%,农业险理赔支出0.18亿元,占全市财产险理赔总支出的5.4%。此外,财政与金融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目前,全市50%以上的合作社注册资本均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小且实力不强,既不能满足申请财政补贴的条件,也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三)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滞后,银行“不会投”。目前,辖内大多数银行机构未建立金融产品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大中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设立也处在规划设计阶段,尚未落实到市级分支机构,在产品创新方面,既没有平台、技术的支撑,也没有相应权限。在贷款担保方式创新方面,还停留在以房产、土地等担保方式为主的传统模式上,尽管开发了一些新型信贷产品,但发放数额不大,且尚未全面推广。而合作社的资产基本都是认证难、评估难的粮食、水果、蔬菜、禽蓄等农产品,无法成为合格的担保物。此外,受法律体系不完善、评估费用较高、确权颁证慢以及缺乏相应的交易平台等因素影响,使得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也较为缓慢。 

  政策建议 

  (一)内外兼修,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金融投资环境。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用足用活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等各项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地方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壮大。积极探索“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推动资源有机整合,加强合作社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其经营理念、知识水平与创新能力,使合作社的信贷需求真正成为有效信贷需求。 

  (二)多方联动,消除银行信贷资本进入后顾之忧。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或补偿机制,制定风险处置制度并细化操作流程,在贷款形成损失时,按比例进行代偿。探索实施政府发债定期补给风险补偿基金,确保风险补偿的可持续性。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合作社生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此外,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包括金融机构、农业、商务、质监、财税等部门在内的“大支农”组织体系,强化部门协调,确保信贷资本能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益、高效率运作。 

  (三)奖惩结合,最大限度地激发金融支持的活力。进一步强化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力度,对未达标县域金融机构要进行窗口指导、高管约谈。充分发挥财税优惠政策激励效应,按照贷款业务分类对金融机构给予相应减税优惠。按照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照顾一般的原则, 加大对有潜力、带动性强的合作社的财政支持,撬动更多的银行信贷资本支持合作社发展。 

  (四)有效引导,助推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发展。加快建立完善的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各有定位、功能互补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出台鼓励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 适当下放涉农金融产品创新权限。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制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贷款条件、放贷程序、管理方式和风险评价体系,使信贷产品有效满足合作社多元化的信贷需求。完善“两权”抵押贷款配套机制,有效盘活农村、农户资产,更好地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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