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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办法》解读

2018-02-22 点击:[ ]

2018年2月2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办法》(鲁金监字〔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自2012年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工作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民间融资机构发展稳健,有力地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推动了实体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6号)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和业务许可证年审制度。为保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6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7〕5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16条,1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6条。介绍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等事项。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许可的民间融资机构。

第二章,年审程序及上报材料,共2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基本程序为:民间融资机构开展年审自查,于3月20日前向县(市、区)监管机构提报年审材料;县(市、区)监管机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监管机构审查年审材料,形成年审意见;设区市监管机构4月15日前,向省监管机构报送本辖区年审情况;省监管机构对年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年审结果进行备案;省监管机构对年审合格、基本合格的民间融资机构,在其业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年审戳记,并对名单予以公示。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认定标准,共2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主要审查业务许可证管理情况、注册资本金管理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情况、风险防控情况等内容。其中,符合年审要求的为年审合格;存在一定问题,尚不构成严重违法违规,基本符合年审要求的,为年审基本合格;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拒不参加年审、不服从监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连续两年(含)以上分类评级结果为V级或应给予责令暂停业务或责令停止业务处罚等情形的,为年审不合格。

第四章,年审结果运用,共4条。对年审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间融资机构,设区市监管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年审不合格,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民间融资机构,经省监管机构同意,可重新认定为年审基本合格。对年审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民间融资机构,设区市监管机构应向省监管机构建议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或责令停止业务措施。

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该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附件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报告书》。(来源:省金融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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